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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六 章 注意事項

十五、申請單位應依核定之訓練計畫內容辦理訓練;訓練計畫如有變更時
      ,應於計畫原訂施訓日(或提前施訓日)3 日前,將變更之計畫,
      函報本局核備後實施。
十六、接受補助單位應配合本局辦理下列各項訓練查核及績效評估等事宜
      :
  (一)申請單位應告知受訓學員,本局對其訓練費用之補助,並需配合
        本局相關訓練訪查事宜(如電話訪談)。
  (二)申請單位需配合本局辦理定期或不定期訓練查訪。
  (三)申請單位於辦理訓練期間或結訓後,需配合本局委託之專家辦理
        訓練績效評估事宜。
  (四)辦理訓練績效良好之單位,由本局以公開儀式表揚,並於本局相
        關網站分享訓練體制之建立及相關資訊。
十七、申請單位辦理計畫,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本計畫審查小組決議並
      送本局核定者,得視情節輕重減少補助額度:
  (一)未經本局同意自行變更部分訓練計畫內容,或未依據本局核定之
        訓練計畫及課程進度實施教育訓練,經本局派員查訪輔導查證屬
        實者。
  (二)受訓學員出席人數未達預期受訓人數二分之一以上者。
  (三)未配合本局辦理成果發表者。
  (四)實施訓練期間對於本局為推動職業訓練所採行之相關措施未配合
        者。
  (五)未配合本局或本局委辦之彙整控管單位之合法要求者。
  (六)未確實揭露協助辦理本計畫之訓練單位(如企管顧問公司)、辦
        理產業人才投資方案專班等訊息者。
十八、申請單位辦理訓練計畫,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本計畫審查小組決
      議並送本局核定者,本局不予補助,並於 3  年內不再補助辦理各
      類職業訓練:
  (一)以不實資料或浮報經費申請者。
  (二)有轉包或另行委託辦理之情事者。
  (三)辦理之訓練計畫向本局以外之單位申請補助,或以其他單位已核
        定補助之訓練計畫向本局申請補助者。
  (四)未依據本局核定之訓練計畫及課程進度實施教育訓練,經委員實
        地訪視及本局派員查訪查證屬實達 3  次以上(含)者。
  (五)未於核銷期限內辦理經費核銷者。
  (六)妨礙、拒絕接受本局不定期訓練查訪或訓練績效評估,經本局函
        告限期辦理仍不配合者。
  (七)申請單位有前項各款行為涉及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
十九、接受補助單位辦理採購,如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四條及相關規定之適
      用其情形時,應確依政府採購法有關規定辦理。
二十、申請單位辦理本訓練計畫,如有不實領取、溢領或經本局撤銷、廢
      止、終止補助給付時,除應繳回已領取之補助外,3 年內不得再申
      請任何訓練補助,並應負相關法律責任。
二十一、若因本局所編列之年度預算被刪除等不可歸責之因素,致不足支
        應本計畫政府補助款時,本局得終止補助或自始不予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