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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就業安心專案計畫作業手冊 (民國 102 年 01 月 02 日修正)

  陸、計畫管理

二十二、用人單位於計畫奉核定後,應即進行僱用程序,依計畫核定期間
        執行。
二十三、用人單位應確實輔導僱用人員簽署書面勞動契約。
二十四、僱用人員應於僱用當日由用人單位申報參加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
        保險,並依據其薪資所對應之投保金額等級辦理加保。(僱用人
        員適用就業保險法,其勞工保險費亦包含就業保險之費率計算。
        )僱用人員依法未能參加勞工保險時,用人單位應為其投保意外
        險,額度為一百萬元整。
二十五、用人單位須指派專人辦理工作指派及用人督導管理出勤情形。僱
        用人員之工作內容項目及工作配置地點須與核定計畫相符,不得
        任意調配僱用人員進行逾越原核定計畫內容。
二十六、用人單位應於每月十日前將上月之薪資以金融機構轉帳方式發給
        僱用人員。
        僱用人員之薪資應依核定之工作計畫規定辦理。
二十七、協辦機關應加強管考,用人單位不得有薪資未領取或苛扣薪資等
        情事。
二十八、參與計畫所給付之薪資視為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類之薪
        資所得,應由用人單位(扣繳義務人)依法扣繳稅款,並由僱用
        人員(受領人)依規定併計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申報納稅。
二十九、申請機關須新增工作配置地點或調整核定工作項目、績效目標等
        計畫變更事項時,應由申請機關函送執行機關申請變更計畫,由
        執行機關逕予核定後,始得辦理。
三十、用人單位需調整工作項目之人員配置、工作配置地點及工作時間(
      含彈性調整每日工作時間)等計畫變更事項時,應由申請機關函送
      該轄區協辦機關申請變更計畫,由協辦機關逕予核定後,始得辦理
      。
三十一、申請機關如欲主動終止計畫之執行,應於提報本會核定後辦理。
三十二、申請機關應召集用人單位辦理計畫相關權責工作如下:
    (一)組成考核小組,統籌辦理考核作業。
    (二)考核成果應按月彙送協辦機關。
    (三)執行成果報告表應每三個月彙送至本會。
    (四)經費申領及核銷結案相關事宜。
    (五)計畫其他相關彙整事項。
三十三、申請機關應落實核定計畫內有關再就業規劃內容,確實輔導參與
        計畫之僱用人員進入常態職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