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款、第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三十七條第一項書 表格式,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六條第二項、第三十三條及第四十條第一項申報書表格式,由勞保局 另定之。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