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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吊籠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民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修正)

  第 三 章 機械部分

   第 一 節 制動器等

吊籠之升降裝置、起伏吊臂之裝置 (以下稱起伏裝置) 及伸縮吊臂之裝置
 (以下稱伸縮裝置)  (以下統稱為升降裝置等) ,除使用液壓為動力者外
,應置備制動器。
前項之制動器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制動轉矩值應為承載相當於積載荷重時,吊籠之升降裝置等轉矩值中
    最大值之一.五倍以上。
二、升降裝置等分別置有二組以上制動器者,制動轉矩值為各制動器制動
    轉矩值之總和。
三、須置備動力被遮斷時,能自動動作之設備。
前項第一款之升降裝置等之制動轉矩值,其阻力值不予計入。但該升降裝
置等具有效率在百分之七十五以下之蝸桿蝸輪機構者,得計入該機構阻力
所生轉矩之二分之一。
走行式吊籠應置備控制其走行之制動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