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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船舶清艙解體職業安全規則 (民國 110 年 09 月 10 日修正)

  第 五 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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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氣、化學液體之船舶或冷凍船舶之清艙,準用本規則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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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則自發布日起六個月施行。
本規則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二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零
三年七月三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