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條文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民國 110 年 04 月 30 日制定)

  第 二 章 職業災害保險

   第 四 節 保險給付

     第 三 款 傷病給付

被保險人遭遇職業傷病不能工作,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
自不能工作之日起算第四日起,得請領傷病給付。
前項傷病給付,前二個月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第三個月起按
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七十發給,每半個月給付一次,最長以二
年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