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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工會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民國 90 年 12 月 19 日廢止)

  第 四 章 薪給

會務工作人員薪額支給標準應由各工會視其財務狀況參照事業單位人員待
遇自行訂定函請主管機關備查。
會務工作人員到職離職日期,均以主辦人員簽章之到職離職通知單所記載
者為準,如其記載不實或主計出納人員違反規定,致工會蒙受損失者應予
查明責任,責令失職人員賠償。
會務工作人員支領薪給以專任者為限,調兼調用者得經理事會通過酌發交
通費,其發給標準由各級工會自行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