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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 (民國 111 年 03 月 09 日修正)

  第 一 章 總則

本準則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
規定訂定之。
被保險人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以下簡稱職業傷病)之審查,依本
準則辦理;本準則未規定者,依其他相關法令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