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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代行檢查機構管理規則 (民國 106 年 10 月 02 日修正)

  第 八 章 附則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三年七月三
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