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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民國 111 年 08 月 12 日修正)

  第 三 章 機械災害之防止

   第 四 節 衝剪機械等

雇主對勞工從事動力衝剪機械金屬模之安裝、拆模、調整及試模時,為防
止滑塊等突降之危害應使勞工使用安全塊、安全插梢或安全開關鎖匙等之
裝置。
從事前項規定作業之勞工,應確實使用雇主提供之安全塊、安全插梢或安
全開關鎖匙。
雇主調整衝剪機械之金屬模使滑塊等動作時,對具有寸動機構或滑塊調整
裝置者,應採用寸動;未具寸動機構者,應切斷衝剪機械之動力電源,於
飛輪等之旋轉停止後,用手旋動飛輪調整之。
雇主對於衝剪機械之下列機件或機構應保持應有之性能:
一、離合器及制動裝置。
二、附屬於離合器、制動之螺絲、彈簧及梢。
三、連結於離合器及制動之連結機構部分。
四、滑塊機構。
五、一行程一停止機構、連動停止機械或緊急停止機構。
雇主設置衝剪機械五台以上時,應指定作業管理人員負責執行下列職務:
一、檢查衝壓機械及其安全裝置。
二、發現衝剪機械及其安全裝置有異狀時,應即採取必要措施。
三、衝剪機械及其安全裝置裝設有鎖式換回開關時,應保管其鎖匙。
四、直接指揮金屬模之裝置、拆卸及調整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