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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民國 111 年 08 月 12 日修正)

  第 三 章 機械災害之防止

   第 八 節 高速回轉體

雇主於施行旋轉輪機、離心分離機等週邊速率超越每秒二十五公尺以上之
高速回轉體之試驗時,為防止高速回轉體之破裂之危險,應於專用之堅固
建築物內或以堅固之隔牆隔離之場所實施。但試驗次條規定之高速回轉體
以外者,其試驗設備已有堅固覆罩等足以阻擋該高速回轉體破裂引起之危
害設備者,不在此限。
雇主於施行轉軸之重量超越一公噸,且轉軸之週邊速率在每秒一百二十公
尺以上之高速回轉體之試驗時,應於事先就與該軸材質、形狀等施行非破
壞檢查,確認其無破壞原因存在時始為之。
雇主於施行前條規定高速回轉試驗時,應以遙控操作等方法控制;使試驗
中即使該高速回轉體破壞時,亦不致傷及勞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