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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民國 111 年 09 月 14 日修正)

  第 六 章 高壓氣體消費設施

   第 二 節 特定液化石油氣消費設施

自特定液化石油氣消費設備 (以下簡稱特定消費設備) 之儲存設備、導管
、減壓設備及此等設備之配管 (以下簡稱儲存相關設備。) 外面至處理煙
火 (不含消費設備內使用之煙火。) 之設備應保持八公尺以上距離,或在
該儲存相關設備與處理煙火之設備間設置防止氣體自該設備漏洩時,不致
使其流竄至煙火設備之措施。
特定消費設備,應依消防法有關規定設置必要之消防設備。
特定消費設備除依前二條規定外,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至第一百六十條、
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一百六十九條及第一百七十二條至
第一百七十五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