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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危險物及有害物通識規則 (民國 106 年 03 月 21 日廢止)

  第 五 章 附則

本規則自發布後六個月施行。但修正條文除第十三條自中華民國九十年一
月一日施行外,自修正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