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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技術士技能檢定學術科測試試場規則 (民國 92 年 12 月 31 日廢止)

  第 五 章 偶發事件之處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由考區主任按所遲誤之時間,補足測驗時間:
一、試題或試卷 (卡) 因試務工作疏失,致遲誤應檢人作答時間者。
二、試場分配或其他事項錯誤,致應檢人於規定時間後抵達試場致遲誤者
    。
三、學、術科測試場地、設備等設置不當,經考區主任決定另遷移至適當
    場所繼續測試者。
四、術科測試進行中遇有停電或其他事故,經評審長決定暫時中止測驗者
    。
未依規定之結束測試時間,致提前收卷時,應按提前之時間占測試時間之
比例加分。
遇有停電、颱風、地震、空襲、水災、火災、闈場漏裝試題、試題遺失或
其他重大事故,致不能進行學術科測試時,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於測試舉行前發生者,應由試務辦理單位報請主管機關決定。如該測
    試另行擇期舉行時,應由該單位發布測試延期公告並通知應檢人。
二、於測試進行中發生者,考區主任審視應中止測試時,應立即通知監場
     (監評) 人員收回全部試卷 (卡) 或工件,其學科測試或術科採筆試
    測試之時間不足二分之一者,依前款規定,另行擇期舉行;已超過二
    分之一者,不再另行擇期舉行,其應檢人成績計算,依第三十條規定
    辦理。
三、前款情形於術科測試採實作測試時,由評審長報請考區主任決定。
另行擇期舉行測試時,應以重新命題為原則。但經主管機關確認無洩題之
虞時,得採用原試題。
試題有錯誤、遺漏或印製不清晰,致無法確切辨明題意,應即由監場人員
聯繫試務辦理單位查證處理,不得逕行更正;其於測試開始之鈴響後四十
五分鐘內,未更正或未告知全部應檢人更正試題者,該題一律給分。
試卷 (卡) 裁割或污損屬試務工作人員之疏失者,應對該試卷 (卡) 予以
註記,供閱卷評分參考。
應檢人已作答之試卷 (卡) ,於測試後登錄成績前遺失或毀損,致無法計
算成績者,應由試務辦理單位報請主管機關研處。
試題外洩經查明屬實時,涉及洩題之應檢人其成績不予計算,已發證者,
應繳銷合格證書;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