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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技術士技能檢定學術科測試試場規則 (民國 92 年 12 月 31 日廢止)

  第 六 章 附則

試場內外如發現有擾亂考試秩序,或影響考試信譽等情事,情節重大者,
得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應檢人有違反本規則之情事,於考試後發現者,由試務辦理單位,依本規
則處理之。
本規則未規定者,依考試院訂頒之試場規則、國家考試試題疑義處理辦法
等相關規定辦理。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