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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一 章 總則

為儲備各職類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試監場及評分人員 (以下簡稱監評人
員) ,齊一監評尺度,建立公正、公平及確實之監評制度,特訂定本辦法
。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
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之事項如下:
一、技能檢定術科測試監評人員審定、訓練、遴聘及考核辦法之訂定、修
    正及解釋。
二、技能檢定術科測試監評人員訓練計畫之訂定。
三、監評人員資格之審定及訓練。
四、監評人員證書之核發及管理。
五、監評人員資料之維護及管理。
六、監評人員之遴聘及考核。
七、監評人員之獎懲。
八、其他宜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之事項。
直轄市主管機關掌理之事項如下:
一、監評人員之遴聘及考核。
二、接受中央主管機關委託辦理之事項。
三、其他宜由直轄市主管機關辦理之事項。
本辦法所稱技能檢定術科測試監評人員之訓練包括監評人員研習會及監評
人員研討會。
監評人員研習會係指為令未具有研習職類監評資格之各業專家、學者瞭解
技能檢定之相關法令及熟悉研習職類術科測試監場及評審方式所舉辦之培
育訓練。
監評人員研討會係指對已具有研討職類監評資格之監評人員所舉辦之進修
訓練。
辦理年度監評人員研習 (討) 會之職類、場次、人數應考量各職類監評需
求數量妥為規劃,其辦理方式及實施計畫,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監評人員研習 (討) 會,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有關機關、學校及團體
等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