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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辦理進修訓練補助辦法 (民國 102 年 08 月 01 日廢止)

  第 一 章 總則

為結合社會資源辦理勞工進修訓練,提昇在職人員就業技能,特訂定本辦
法。
中中主管機關為增進在職勞工工作知能,提昇產業競爭能力,得輔助事業
機構辦理員工進修訓練或相關機構、學校、團體辦理在職勞工進修訓練。
項進修訓練補助之業別、比率及金額上限,由中央主管機關另訂並公告之
。
下列課程之費用不予補助:
一、語文類。
二、休閒類。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不予補助者。
接受補助之機構、學校、團體應依核定訓練計畫內容辦理訓練;變更時,
應將擬變更之訓練計畫內容,函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
違反前項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停止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