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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外國人聘僱許可及管理辦法 (民國 93 年 01 月 13 日廢止)

  第 一 章 總則

本辦法依就業服務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四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七款至第九款規定之工作者
,其聘僱許可及管理,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七款之規定開放家庭幫傭申請時
,應考量國內就業市場情勢及家庭需要,訂定雇主聘僱家庭幫傭之人數、
國籍及審查標準,並公告之。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八款之規定為工作指定時,應就
國內經濟發展及就業市場情勢,評估各種行職業之勞動供需狀況,規劃指
定准予聘僱外國人之工作類別、國籍、人數及申請者之資格條件,並公告
之。
申請聘僱外國人,應由雇主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