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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局限空間作業危害預防要點 (民國 94 年 11 月 22 日廢止)

  肆、公告與標示

九  雇主使勞工從事局限空間作業時,應將下列注意事項公告於作業場所
    入口顯而易見之處所,使作業勞工周知:
 (一) 作業危害性,及須經許可始得進入之警告。
 (二) 進入該場所時應採取之措施。
 (三) 事故發生時之緊急措施及緊急聯絡方式。
 (四) 現場監視人員姓名。
 (五) 其他。
     (缺氧症預防規則第十八條)
十  雇主應禁止與作業無關人員進入局限空間作業場所,並標示於顯而易
    見之處。
     (缺氧症預防規則第十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