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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移動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修正)

  第 二 章 結構部分

   第 三 節 荷重

結構部分承載之荷重種類如下:
一、垂直動荷重。
二、垂直靜荷重。
三、水平動荷重。
四、風荷重。
水平動荷重為相當於水平移動部分之自重及額定荷重各百分之五之荷重,
同時作用於水平方向計算之值。
除中央主管機關認可者外,風荷重應依下式計算:

W=qCA

式中之 W、q、C  及 A  分別表示下列之值:
W :風荷重。單位:牛頓。
q :速度壓。單位:牛頓/平方公尺。
C :風力係數。
A :受風面積。單位:平方公尺。
前項之速度壓應依下式計算:

      4
q=83 √h

式中之 h  為自地面起算之受風面高度值 (公尺) 。但高度未滿十六公尺
者,以十六計。
除風洞試驗者,依其試驗值外,第一項之風力係數如下:
┌─────────────────────────┬────┐
│受風面之種類                                      │風力係數│
├──────────┬──────────────┼────┤
│平面桁架 (鋼管製平面│W1:未滿 0.1                │  2.0   │
│桁架除外) 構成之面  ├──────────────┼────┤
│                    │W1:0.1 以上,未滿 0.3      │  1.8   │
│                    ├──────────────┼────┤
│                    │W1:0.3 以上,未滿 0.9      │  1.6   │
│                    ├──────────────┼────┤
│                    │W1:0.9 以上                │  2.0   │
├──────────┼──────────────┼────┤
│平板構成之面        │W2:未滿 5                  │  1.2   │
│                    ├──────────────┼────┤
│                    │W2:5 以上,未滿 10         │  1.3   │
│                    ├──────────────┼────┤
│                    │W2:10以上,未滿 15         │  1.4   │
│                    ├──────────────┼────┤
│                    │W2:15以上,未滿 25         │  1.6   │
│                    ├──────────────┼────┤
│                    │W2:25以上,未滿 50         │  1.7   │
│                    ├──────────────┼────┤
│                    │W2:50以上,未滿 100        │  1.8   │
│                    ├──────────────┼────┤
│                    │W2:100 以上                │  1.9   │
├──────────┼──────────────┼────┤
│圓筒面或鋼管製之平面│W3:未滿 3                  │  1.2   │
│桁架構成之面        ├──────────────┼────┤
│                    │W3:3 以上                  │  0.7   │
├──────────┴──────────────┴────┤
│備註:表中 W1、W2 及 W3 分別表示如下:                      │
│1.W1:充實率,係指實際擋風面積與該受風面 (係指迎風之受風面,│
│  以下均同) 面積之比值。                                    │
│2.W2:係指受風面長邊長度與同一受風面短邊長度之比值。        │
│3.W3:係指圓筒面或鋼管外徑 (公尺) 乘以速度壓 (牛頓/平方公尺│
│  ) 之平方根值。圓筒面包括鋼索等。                          │
└──────────────────────────────┘
第一項之受風面積,為受風面與風向成直角之投影面積 (以下稱投影面積
) ,其受風面有二面以上重疊情形時,應依下式計算:

A=A1+Am+An

式中之 A、A1、Am  及 An 分別表示下列之值:

A :總受風面積 (平方公尺) 。
A1:第一受風面之投影面積 (平方公尺) 。
Am:第二受風面以後各面與前一面未重疊部分投影面積之和 (平方公尺)
    。
An:第二受風面以後各面與前一面重疊部分投影面積乘以對應於各該面依
    附表二所示之減低率,所得面積之和 (平方公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