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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吊籠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民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修正)

  第 三 章 機械部分

   第 四 節 電氣部分

吊籠之控制裝置、制動器、警報裝置及開關器之操作部分,應置於易於操
作之位置。並應於易見處標示控制吊籠之動作種類、動作方向、電路之開
閉狀態等。
吊籠之電磁接觸器之操作回路,如接地時,該電磁接觸器有接通之虞者,
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線圈之一端連接於接地側電線。
二、線圈與接地側之電線間,不得設置開關器。
吊籠應具有漏電時能自動遮斷電源之裝置。但吊籠使用電壓在二十四伏特
以下,且人員無感電危害之虞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