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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吊籠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民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修正)

  第 六 章 附則

吊籠應於機架及工作台上之顯而易見處,置有標示下列事項之銘牌:
一、製造年月。
二、製造者名稱。
三、積載荷重。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本標準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發布之條文,
自一百零三年七月三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