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本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分署於留用名單備查之日起每月前往用人單 位訪視,查核留用人員是否依相關規定辦理,必要時得查對相關資 料,用人單位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十五、本部勞動力發展署得適時辦理業務查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