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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多元就業開發方案人員留用獎勵要點 (民國 103 年 06 月 16 日修正)

  玖、其他事項

十七、申請獎勵金相關書表、格式如附件。
十八、受僱者受僱日期之起算,依該等人員之勞工保險資料予以認定。
十九、受僱用之勞工實領薪資,以申領月份之平均值核計,並以薪資印領
      清冊為主,其他薪資核發佐證資料為輔。
二十、專案經理人非屬經分署推介之進用人員,用人單位將其轉為計畫留
      用人員,各分署應不予備查,用人單位亦不得據以申領該名額之獎
      勵金。
二十一、受僱用之勞工與用人單位間如具僱傭關係,而以按件計酬方式給
        付薪資者,亦視為留用人員。
二十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發給獎勵金:
    (一)用人單位於申請之日前二年內,有非法解僱勞工之情事。
    (二)用人單位僱用同一勞工,於同一時期已領取政府機關其他之就
          業促進相關補助或津貼。
    (三)違反本要點之規定者。
    (四)用人單位有不實申領,經查屬實者。
    (五)用人單位有規避、妨礙或拒絕本部勞動力發展署或分署查核之
          情事。
二十三、用人單位有不實領取經本部勞動力發展署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撤
        銷、廢止獎勵金給付時,應繳回已領取之獎勵金。如經本部勞動
        力發展署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書面通知限期繳回,屆期仍未繳回
        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同時終止其執行中之多元就業開發方案
        計畫。
二十四、用人單位有前項經撤銷或廢止獎勵金之情形時,二年內不得再度
        申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