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申請獎勵金相關書表、格式如附件。
十八、受僱者受僱日期之起算,依該等人員之勞工保險資料予以認定。
十九、受僱用之勞工實領薪資,以申領月份之平均值核計,並以薪資印領 清冊為主,其他薪資核發佐證資料為輔。
二十、專案經理人非屬經分署推介之進用人員,用人單位將其轉為計畫留 用人員,各分署應不予備查,用人單位亦不得據以申領該名額之獎 勵金。
二十一、受僱用之勞工與用人單位間如具僱傭關係,而以按件計酬方式給 付薪資者,亦視為留用人員。
二十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發給獎勵金: (一)用人單位於申請之日前二年內,有非法解僱勞工之情事。 (二)用人單位僱用同一勞工,於同一時期已領取政府機關其他之就 業促進相關補助或津貼。 (三)違反本要點之規定者。 (四)用人單位有不實申領,經查屬實者。 (五)用人單位有規避、妨礙或拒絕本部勞動力發展署或分署查核之 情事。
二十三、用人單位有不實領取經本部勞動力發展署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撤 銷、廢止獎勵金給付時,應繳回已領取之獎勵金。如經本部勞動 力發展署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書面通知限期繳回,屆期仍未繳回 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同時終止其執行中之多元就業開發方案 計畫。
二十四、用人單位有前項經撤銷或廢止獎勵金之情形時,二年內不得再度 申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