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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升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修正)

  第 二 章 結構部分

   第 四 節 強度

結構部分所用材料之應力值,除不得超過規定之容許應力值外,並應依下
表荷重組合計算:
┌────┬─────────────────────────┐
│荷重狀態│荷重之組合                                        │
├────┼─────────────────────────┤
│    一  │ψD ×垂直靜荷重+ψL ×垂直動荷重                │
├────┼─────────────────────────┤
│    二  │ψD ×垂直靜荷重+ψL ×垂直動荷重+ψL ×[(水平動│
│        │荷重+風荷重 (暴風時除外) )                       │
├────┼─────────────────────────┤
│    三  │垂直靜荷重+垂直動荷重 (人員及負荷之荷重除外) +暴│
│        │風時之風荷重                                      │
├────┼─────────────────────────┤
│    四  │垂直靜荷重+垂直動荷重 (人員及負荷之荷重除外) +地│
│        │震荷重                                            │
├────┴─────────────────────────┤
│備註:表中ψD 為靜荷重係數、ψL 為動荷重係數,分別為下列之值│
│:                                                          │
│1.工程用升降機之ψD 取 1.1  以上,ψL 取 1.25 以上。        │
│2.非工程用升降機之ψD  及ψL,應分別依該升降機之種類、載重率│
│  、運轉時間率、額定速率、衝擊及結構部分形狀取其對應之值。  │
└──────────────────────────────┘
前項之應力值,應取荷重組合中最不利之情形計算之。
結構部分應具有不致因變形而妨礙升降機安全使用之剛性及強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