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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舊船解體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 79 年 07 月 27 日廢止)

  第 十一 章 監督與檢查

從事舊船解體之事業單位應置備左列文件向商港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解體許
可證:
一、填具附表所定之舊船體申請書。
二、依油輪清艙安全衛生設施標準規定之油輪清艙結果證明。
三、船艙存油紀錄單。
四、由港警消防簽證之消防設施檢查證明。
五、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檢查單位簽發之安全設施檢查證明。

附表
    解體船舶許可證申請書:
                          ┌──────────┐
                          │編號:              │
┌────────────┴──────────┤
│  解體船舶許可證申請書          年    月    日│
├──┬─────┬──┬─────┬──┬──┤
│船舶│          │船舶│          │總噸│    │
│名稱│          │類別│          │位  │    │
├──┼──┬──┴─┬┴─────┴──┴──┤
│解體│    │申請開工│自中華民國  年  月  日起│
│地點│    │完工日期│至中華民國  年  月  日止│
├──┼──┴────┼────┬───────┤
│現場│              │勞工安全│              │
│總負│              │衛生管理│              │
│責人│              │人員    │              │
├──┴─┬─────┼────┼───────┤
│岸上施工│          │海上施工│              │
│負責人  │          │負責人  │              │
├──┬─┴─────┴────┴───────┤
│繳驗│本申請書一式七份。                    │
│    │油輪清艙證明  份。                    │
│    │船舶存油收油紀錄單  份。              │
│    │消防設施檢查證明  份。                │
│證件│安全設施檢查證明  份。                │
├──┴────────────────────┤
│      請准予核發該輪解體船舶許可證,謹陳      │
│    港  務  局                                │
│                申請單位名稱:          (蓋章)│
│                申請單位地址:          (蓋章)│
│                申請單位負責人:        (蓋章)│
├───────────────────────┤
│  右項申請業經本局核准並發給解體許可證無訛。  │
│                                              │
├────┬─────┬──┬─────────┤
│核發日期│          │核發│                  │
│及字號  │          │單位│                  │
├────┼─────┴──┴─────────┤
│備    考│                                    │
└────┴──────────────────┘
附註:本表一式七份,核定四份留港務局,一份送工檢會,一份送臺灣區
      舊船解體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安全衛生組,一份發還申請單位。
舊船解體工作所場所,勞工檢查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實施定期或不定期檢
查,對雇主應加進事項及所為之處分,應分別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及商港主
管機關負責監督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