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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9 日修正)

  第 四 章 其他促進就業措施

   第 三 節 辦理適性就業輔導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受理失業被保險人之求職登記,辦理下列適性就業輔導
事項:
一、職涯規劃。
二、職業心理測驗。
三、團體諮商。
四、就業觀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