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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工會財務處理準則 (民國 100 年 04 月 29 日訂定)

  第 一 章 總則

本準則依工會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工會之財務處理,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準則之規定辦理。
工會之會計年度採曆年制,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工會之會計基礎,採用權責發生制;平時採用現金收付制者,年終結算時
,應依權責發生制調整。
前項所稱權責發生制,指收益於確定應收時,費用於確定應付時,即行入
帳。決算時收益及費用,並按其應歸屬年度作調整分錄。
第一項所稱現金收付制,指收益於收入現金時,或費用於付出現金時,始
行入帳。
工會之財務會計,以新臺幣元為單位,外幣應折合新臺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