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條文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施行日期,由勞動部定之。

  第 一 章 總則

本辦法依因應貿易自由化調整支援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三
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主管機關為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
本辦法之適用對象為年滿十五歲或國民中學畢業之本國籍國民,及與我國
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
人民,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經依本條例第七條指定為可能受市場開放影響,而須預為輔導產業之
    企業所屬勞工。
二、經依本條例第七條指定為已實際受市場開放影響,而須加強輔導產業
    之企業所屬勞工。
三、經依本條例第九條認定之受損企業所屬勞工。
四、經依第九條認定之受損勞工。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定之勞工,應為企業之在職勞工或離職二年內未再
就業之勞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