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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修正)

  第 二 章 職業災害保險

   第 四 節 保險給付

     第 六 款 失蹤給付

依本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請領失蹤給付者,應備具下列書件:
一、失蹤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二、被保險人全戶戶籍謄本;受益人與被保險人非同一戶籍者,應同時提
    出各該戶籍謄本。
三、災難報告書或失蹤人口緊急報案紀錄等相關事故證明。
四、執行職務發生意外事故證明。
失蹤給付之受益人、請領順序及發給方法,準用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
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五十三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
失蹤給付之受益人為被保險人之孫子女或兄弟姊妹者,於請領時應檢附受
被保險人扶養之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