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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修正)

  第 三 章 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

   第 三 節 職業傷病通報及職業病鑑定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七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會同職業病鑑定委員實施調查
時,得將調查目的告知勞工、雇主及相關人員。
職業病鑑定委員依本法第七十六條規定實施調查時,對於調查結果、受調
查事業單位與人員有關生產技術、設備、經營財務及個人隱私等事項,應
保守秘密;其聘期屆滿後,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