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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壯世代就業促進獎勵實施要點 (民國 113 年 02 月 17 日訂定)

  第 一 章 總則

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活化及開發中高齡及高齡勞動力,促進中
    高齡者及高齡者重返職場繼續工作,並鼓勵事業單位積極進用,特訂
    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如下:
(一)年滿五十五歲以上或年滿四十五歲以上依法退休者(以下併稱壯世
      代勞工)。
(二)僱用壯世代勞工之雇主。
    前項所稱依法退休,指已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公務人員退休
    金、教職員退休金、勞工退休金、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軍人退休俸(
    退伍金)或公營事業退休金。
三、本要點所定雇主,為就業保險投保單位之民營事業單位、團體或私立
    學校,並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才登記者。
    前項所稱團體,指依人民團體法或其他法令設立者。但不包括政治團
    體及政黨。
四、本要點主辦機關及其任務如下:
(一)本部:
      1.本要點之訂定、修正、解釋及發布等相關事宜。
      2.本要點之政策指導事宜。
      3.其他與本要點相關事項。
(二)本部勞動力發展署(以下簡稱發展署):
      1.本要點之統籌規劃、推動事項。
      2.本要點之督導、協調及經費預算調控事宜。
      3.本要點之申請程序、獎勵核發方式規劃及規定文件事宜。
      4.執行績效之統計及分析事宜。
      5.其他與本要點相關事項。
五、本要點執行機關及其任務如下:
(一)本部發展署所屬各分署、分署所屬就業中心(以下簡稱發展署所屬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1.本要點之宣導、執行、管控、查核及申訴處理。
      2.本要點申請案件之受理、審查及核發等事項。
      3.參加本要點之壯世代勞工就業追蹤。
      4.訪視、申訴案件處理及資料彙整。
      5.資訊系統之資料登錄。
      6.轄區內執行績效統計及分析,並提供意見及執行成果說明。
      7.本要點所需經費提編預決算。
      8.經費核撥及結報,並就本要點業務辦理考核事宜。
      9.其他主辦機關交辦及本要點應辦理事項。
(二)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桃園市政府、臺中市政府及高雄市政府
      所屬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以下簡稱直轄市政府所屬公立就業服務機
      構):
      1.轄區內本要點之宣導、執行、管控、查核及申訴處理。
      2.轄區內本要點申請案件之受理、審查及核發等事項。
      3.轄區內參加本要點之壯世代勞工就業追蹤。
      4.轄區內本要點申請案件之訪視、申訴案件處理及資料彙整。
      5.轄區內資訊系統之資料登錄。
      6.轄區內本要點之執行績效統計及分析,並提供意見及執行成果說
        明。
      7.其他主辦機關交辦及本要點應辦理事項。
六、本要點獎勵及補助之範圍如下:
(一)壯世代就業獎勵。
(二)職場支持輔導費。

  第 二 章 壯世代就業獎勵

七、離開職場連續達三個月以上之壯世代勞工申請壯世代就業獎勵,應向
    發展署所屬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直轄市政府所屬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以下併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或至主辦機關指定資訊系
    統報名參加。
    前項所定離開職場連續達三個月以上,依下列規定之日起算:
(一)有勞工保險投保紀錄者,自最近一次勞工保險效力停止之次日。但
      依法不得辦理參加勞工保險者,自最近一次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效力
      停止之次日。
(二)未有勞工保險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投保紀錄者,自其最後任職事業
      單位出具服務證明所載離職日之次日。
    離開職場連續達三個月以上之壯世代勞工於主辦機關指定資訊系統報
    名參加,將派案至轄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受理其
    求職登記及諮詢後,得發給推介卡。
八、領有推介卡之壯世代勞工應自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次日起七日內,
    將推介就業情形回覆卡,送達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上傳至主辦機關指
    定資訊系統。
九、領有推介卡之壯世代勞工,經第三點之雇主僱用,且符合下列各款規
    定者,得申請壯世代就業獎勵:
(一)與雇主成立不定期之勞動契約。
(二)每月工資達下列基準:
      1.全時工作者,每月工資不低於每月基本工資數額。
      2.部分工時工作者,每月工資不低於每月基本工資數額之二分之一
        。
(三)依法參加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
十、領有推介卡之壯世代勞工連續受僱同一雇主,受僱期間每滿九十日之
    次日起九十日內,得向原推介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壯世代就業獎
    勵,並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壯世代就業獎勵申請書(如附表一)及領取收據(如附表二)。
(二)身分證明或居留證明文件之影本。
(三)工資證明文件影本。
(四)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五)同意代為查詢就業保險、勞工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資料。
(六)其他經主辦機關規定之文件。
十一、壯世代就業獎勵,依下列基準核發,每人最高發給二次:
  (一)全時工作者,每次新臺幣(下同)三萬元。
  (二)部分工時工作者,每次一萬五千元。
      壯世代勞工於受僱期間每滿九十日後,依前點規定提出申請者,於
      該受僱期間內任一個月從事部分工時工作者,依前項第二款規定基
      準發給。
      領取壯世代就業獎勵之勞工離職後再就業,且符合本要點規定者,
      仍得依本要點規定提出申請。但每人累計領取壯世代就業獎勵次數
      ,不得逾第一項規定。
十二、壯世代勞工依勞動基準法及性別平等工作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請假,
      致任一月工資未達第九點第二款規定者,仍得於受僱期間領取壯世
      代就業獎勵。
      前項勞工於提出申請之該次九十日受僱期間內,其所實際獲致工資
      數額,低於前點第一項所定核發基準者,按其實際獲致工資之數額
      發給。
十三、壯世代勞工受僱於同一雇主,申請壯世代就業獎勵,與下列補助、
      津貼或獎勵,應擇一適用,不得重複:
  (一)鼓勵失業勞工受僱特定行業作業要點之就業獎勵津貼。
  (二)鼓勵失業勞工受僱照顧服務業作業要點之就業獎勵津貼。
  (三)專案缺工就業獎勵試辦實施要點之就業獎勵津貼。
  (四)婦女再就業獎勵實施要點之再就業獎勵。
  (五)施用毒品者就業服務計畫之就業獎勵。
  (六)政府機關所定其他性質相同之補助、津貼或獎勵。
      壯世代勞工同時受僱於二個以上雇主,僅得擇一申請壯世代就業獎
      勵。
十四、壯世代勞工於領取壯世代就業獎勵之期間,應妥善保存與雇主簽訂
      之勞動契約、工作規則及每月領取工資證明文件。

  第 三 章 職場支持輔導費

十五、雇主申請職場支持輔導費,應檢附職場支持輔導計畫書(如附表三
      )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至主辦機關指定資訊系統提出申請。
十六、雇主僱用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之壯世代勞工,並符合下列各款
      規定者,得申請職場支持輔導費:
  (一)與該壯世代勞工成立不定期之勞動契約。
  (二)該壯世代勞工每月工資達下列基準:
        1.全時工作者,每月工資不低於每月基本工資數額。
        2.部分工時工作者,每月工資不低於每月基本工資數額之二分之
          一。
  (三)提供壯世代勞工下列之一之友善協助方案:
        1.專屬教育訓練教材。
        2.彈性調整工作時間。
        3.家庭照顧協助措施或補助。
        4.每星期至少一次心理諮詢或關懷措施。
        5.其他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之友善協助方案。
  (四)依法為其投保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
十七、雇主僱用壯世代勞工,每連續僱用滿九十日之次日起九十日內,得
      向原推介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職場支持輔導費,並應檢附下列
      文件:
  (一)職場支持輔導費申請書(如附表四)及領取收據(如附表五)。
  (二)僱用名冊、工資清冊(如附表六)及出勤紀錄。
  (三)僱用勞工之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加保申報表
        或其他足資證明投保之文件。
  (四)提供友善協助方案之佐證資料。
  (五)職場支持輔導計畫書之核定函。
  (六)其他經主辦機關規定之文件。
十八、職場支持輔導費,依雇主僱用年資未滿一年之壯世代勞工人數計算
      ,每連續僱用滿三十日,每人補助雇主三千元,未滿三十日部分不
      予補助;同一雇主每年最高核發三十萬元。
      每一雇主申請職場支持輔導費之補助人數,以其第一次申請日前最
      近一個月勞工保險投保人數之百分之三十為限,不足一人者以一人
      計。但勞工數為十人以下者,最多補助三人。
十九、壯世代勞工依勞動基準法及性別平等工作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請假,
      致任一月工資未符合第十六點第二款規定者,雇主仍得於僱用期間
      領取職場支持輔導費。但勞工實際獲致工資數額低於三千元者,依
      其實際獲致工資數額發給雇主職場支持輔導費。
二十、同一雇主僱用同一壯世代勞工,申請職場支持輔導費,與下列補助
      、津貼或獎勵,應擇一適用,不得重複:
  (一)婦女再就業獎勵實施要點之雇主工時調整獎勵。
  (二)政府機關所定其他性質相同之補助、津貼或獎勵。
二十一、雇主於領取職場支持輔導費之期間,應妥善保存與壯世代勞工簽
        訂之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每月工資清冊、出勤紀錄及相關人事
        資料,以備查核。

  第 四 章 附則

二十二、壯世代勞工或雇主申請本要點之獎勵或補助未檢齊規定文件,經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二十三、本要點受僱期間之認定,自壯世代勞工到職投保就業保險生效之
        日起算。但依法不得辦理參加就業保險者,自其勞工職業災害保
        險生效之日起算。
二十四、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查核執行情形,得會同相關單位派員以視訊
        、電話或實地查核等方式,查對相關資料,壯世代勞工或雇主不
        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二十五、壯世代勞工、雇主於申請獎勵或補助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
        提出經費結報資料內容之真實性負責,有不實者,應負相關責任
        。
二十六、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發現壯世代勞工或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
        不予發給獎勵或補助;已發給者,經撤銷或廢止後,應以書面行
        政處分令其限期返還:
    (一)不實請領或溢領。
    (二)壯世代勞工為雇主或其負責人之配偶、直系血親或三親等內之
          旁系血親。
    (三)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
    (四)同一雇主再僱用離職未滿一年之同一壯世代勞工,或同一壯世
          代勞工於同一雇主或同一負責人之其他事業單位離職未滿一年
          再受僱。
    (五)雇主領取職場支持輔導費期間,實施減班休息或有大量解僱勞
          工保護法所稱大量解僱勞工之情事。
    (六)雇主未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比例
          進用規定,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或繳納差額補助費、
          代金。
    (七)雇主違反相關勞動法令,情節重大。
    (八)其他違反本要點規定之情形。
        雇主有前項第一款情事,且情節重大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得停
        止補助二年。
二十七、本要點所需經費由就業安定基金及就業保險基金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