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對於失業勞工應提供再就業、轉業或其他協
助勞工相關措施,並得予以補助或獎勵。
雇主配合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提供前項協助措施,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得依各款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補助:
一、僱用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之失業勞工,並安排職場導師,提供工
作崗位訓練者,補助工作崗位訓練費。每人每月最高發給新臺幣一萬
二千元,最長發給三個月。每一雇主於同一年度內,補助額度最高為
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
二、僱用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之失業勞工,以按月計酬全時僱用者,
依受僱人數每人每月發給僱用獎助新臺幣六千元,最長發給六個月。
三、僱用失業勞工,改善職場工作環境者,每人每年補助職務再設計費用
最高新臺幣十萬元。但經專案評估核准者,不在此限。
雇主請領前項補助期間,應維持整體勞工僱用規模百分之九十以上,且不
得有實施減班休息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