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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創業貸款補助辦法 (民國 97 年 02 月 12 日廢止)
本辦法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二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對身心障礙者創業貸款之補助,以貼補創業貸款之利息方式為之。
前條補助之申請、審核及核撥,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辦理。所需經費
由各直轄市及縣 (市) 政府編列預算或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戶編列專款
支應。
創業補助貸款之申請人除符合各該直轄市、縣 (市) 政府規定資格者外,
並應符合下列各款:
一、年滿二十歲至六十歲、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二、具工作能力、創業意願與能力之身心障礙者。
三、未曾獲中央或地方創業性貸款者。
創業貸款利息貼補之年限、每年可貼補利息之貸款金額、利息貼補計算基
準及貼補方式,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自行訂定之。
創業貸款利息貼補,每人以核貸一次為限。
申請人應檢具下列證件向直轄市、縣 (市) 政府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
二、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三、戶口名簿影印本。
四、創業計畫書。
申請貸款利息貼補者所經營之行業,直轄市、縣 (市) 政府得派員訪視,
如發現經營不善、與創業計畫不符、轉讓或違反公序良俗等情事者,除輔
導其改善外,必要時得終止利息貼補。
本辦法所需申請書表格式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定之。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