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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經費補助辦法 (民國 97 年 02 月 12 日廢止)
本辦法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二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係指各級勞工行政主管機關。
養成訓練經費補助項目及方式如下:
一、經費補助項目:
 (一) 學員勞工保險費。
 (二) 學員個案處理費。
 (三) 學員住宿或交通補助費。
 (四) 學員職能評估及職類評量費。
 (五) 學員就業輔導及追蹤輔導費。
 (六) 學員膳食補助費。
 (七) 教師鐘點費。
 (八) 學雜費。
 (九) 材料費。
 (十) 行政管理費。
二、經費補助方式:
 (一) 教師鐘點費及行政管理費原則採以班為計算單位,未達開班基本人
      數 (十五人) 者採以個人計,其餘各項補助費均採以個人計。
 (二) 補助標準除受訓學員勞工保險費之標準依據勞工保險局之規定核給
      外,其餘標準由中央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訂定。
進修訓練經費補助項目及方式如下:
一、經費補助項目:
 (一) 教師鐘點費。
 (二) 學雜費。
 (三) 材料費。
 (四) 行政管理費。
二、經費補助方式:
 (一) 教師鐘點費及行政管理費原則採以班為計算單位,未達開班基本人
      數 (十五人) 者,採以個人計,其餘各項補助費均採以個人計。
 (二) 補助標準由中央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訂定。
本辦法規定補助經費來源如下:
一、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
二、視覺障礙者就業基金。
三、地方政府編列預算支應。
四、中央勞工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身心障礙者參加職業訓練中自行離訓或退訓時,訓練機構應依比例繳回主
管機關所撥付之訓練經費餘款。
身心障礙者參加職業訓練,其經費補助,二年內以一次為原則。
接受經費補助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之機構,其經費請領、收支、結報
及核銷等事項,悉依政府有關法令辦理。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