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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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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為鼓勵民眾投入九二一地震災區公共工程營造工作,促進災區失業居
    民就業,並加速災區公共工程建設,特依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及就
    業安定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五條第二款,訂定本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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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適用對象:
 (一) 年滿十五歲至六十五歲,或未滿十五歲但已國民中學畢業,地震發
      生日前設籍或有一定事實足認居住於災區之本國籍失業者。
 (二) 具有前項條件之災區失業居民受僱於災區公共工程承包商或分包商
      、土木包工業、營造工程行,直接從事營造工作之泥水工 (包括泥
      水小工、混凝土工、粉刷工、砌磚工、面材鋪貼工、磨石工、打石
      工等) ,木工 (包括模板工、裝潢工、木工等) ,鋼筋工 (包括焊
      接工、鋼筋工、安全起重工等) 、鷹架工、鐵門鋁門窗工、壁紙裝
      貼工、油漆工、水電水管工、營造雜工等 (從事工程管理及行政管
      理者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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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辦理單位:
 (一) 主辦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職業訓練局) 。
 (二) 協辦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內政部營建署、台北市政府勞
      工局、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三) 執行機構:公立就業服務中心、轄區涵蓋九二一災區之營造業相關
      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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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申請程序:
 (一) 有一定雇主之申請人 (由同一雇主連續僱用達三個月以上者) ,從
      事第二- (二) 項營造工作,每日工作至少六小時,每月實際工作
      日數十五日以上者,檢具下列文件,向所在地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中心、站) 提出申請:
      1 申請書。 (如附件一)
      2 受雇者在職證明文件 (須載明營利事業登記證字號、承包災區公
        共工程名稱、起迄時間、僱用薪資) 乙份。 (如附件二)
      3 僱用單位承攬災區公共工程或其分包工程之契約書影本乙份。
      4 地震發生日前居住於災區之證明文件。
      5 國民身分證影本一份。
      6 勞工保險卡影本一份。
 (二) 無一定雇主之申請人,從事第二- (二) 項營造工作,每日工作至
      少六小時,每月實際工作日數十五日以上者,檢具下列文件,向所
      在地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中心、站) 提出申請:
      1 申請書。 (如附件一)
      2 受雇者在職證明文件 (須載明營利事業登記證字號、承包災區公
        共工程名稱、起迄期限、僱用薪資) 乙份。 (如附件三)
      3 營造業相關職業工會 (如台灣省營造業職業工會聯合會等) 開具
        現場相關工作證明。 (如附件四)
      4 地震發生日前居住於災區之證明文件。
      5 國民身分證影本一份。
      6 勞工保險卡影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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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按實際工作日數,每日給予三百五十元,每三個月申請及核發一次,
    本項津貼每人以申領四次為限,預計提供二四、○○○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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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經費來源:
 (一) 九二一震災社區重建更新基金。
 (二) 就業安定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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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申請人如有不實之申領,除喪失給付資格外,應繳回已領取之津貼,
    未遵期繳回者,依法訴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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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已領取其他類似性質 (如勞工保險失業給付或就業輔助金或其他政府
    機關類似性質者) 之補助或津貼,則不得再申領本項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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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有一定雇主之申請人其僱用單位如無故解僱或資遣該申請人,於一年
    內又自行僱用該申請人者,不得領取本項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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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災區」係指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一日於台灣中部地區發生之
    強烈地震,及其後各次餘震所造成之災害受創之地區,專指中華民國
    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五日總統頒布緊急命令中所指,包括台中縣、南投
    縣全縣,以及台北市、台北縣、苗栗縣、台中市、彰化縣、雲林縣及
    其他縣市因強烈地震受創之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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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公共工程」係指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 (以下簡稱機關
      ) 興辦或機關依法核准由民間投資興辦或參與投資之工程。
      前項所稱工程,指在地面上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拆除構造
      物與其所屬設施及改變自然環境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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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本計畫之實施期間自九十年七月一日起至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