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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工退休基金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90 年 07 月 01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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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營利事業設置之職工退休基金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委員人
    數視職工人數及實際需要定為三人至十五人,但雇用職工百人以上之
    事業其委員人數不得少於九人,委員均為義務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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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會由資方指派之委員及勞方選出之委員共同組成之。資方委員除由
    事業單位業務執行人任當然委員外,其餘應以代表雇方行使管理權之
    各級業務行政主管人員為限。勞方委員之產生,有工會組織者,工人
    代表之產生應由工會照代表名額加倍提出候選人,由工會會員直接選
    舉之,其尚未組織工會者由全體工人直接選舉之。勞方代表人數不得
    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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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會由委員互選一人為主任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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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本會委員之任期及改選依照「營利事業設置職工退休基金保管、運用
    及分配辦法」實施注意事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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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組織本會時,營利事業單位應依照「營利事業設置職工退休基金保管
    運用及分配辦法」實施注意事項第五條規定將各項文件報主管機關備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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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營利事業設置本會時,應依據本設置要點各項規定另訂規章,並載明
    左列事項:
 (一) 名稱。
 (二) 會址。
 (三) 內部組織及事務處理之規定。
 (四) 會議之規定。
 (五) 退休基金提撥、保管及運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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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本會辦理登記之主管機關原則上以營利事業公司所在地為主,如其公
    司、工廠跨越省市者,可由省市主管機關協調,必要時得報請中央核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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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本設置要點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