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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補助工會團體實施要點 (民國 90 年 05 月 08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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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目的:為激勵工會團體配合政府施政,增進勞工知能,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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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補助對象:全國性總工會、本會直接輔導工會、縣 (市) 級總工會、
    省 (市) 級總工會、全國性各業聯合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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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凡符合申請條件之工會應事先提報實施計畫,送本會評估,並應同時
    副知該單位所在地之勞工行政主管機關 (跨縣市之單位免) 。所附計
    畫內容應包含計畫名稱、規格 (場次、人數、經費、時間、地點) 、
    辦理方式及預期效益。本會得作必要之修正,以決定補助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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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補助計畫審核原則:
 (一) 計畫內容是否符合本會施政目標。
 (二) 計畫內容是否合理、可行 (包括執行方式、經費規劃、、等) 。
 (三) 申請單位之執行能力及績效擴散能力 (包括組織是否健全及會員人
      數、實際繳費人數、等) 。
 (四) 申請單位過去計畫執行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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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補助標準核定原則:
 (一) 全國性總工會、全國性各業聯合會、省 (市) 級總工會、聯合會:
      每一單位全年度補助總額不得超過二○○萬元。
 (二) 本會直接輔導工會、縣 (市) 級總工會:每一單位全年度補助總額
      不得超過四○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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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接受本要點補助之工會應於計畫完竣後二週內填報補助成果報告、經
    費報告函報本會,俾留供審計機關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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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本會必要時得派員實地訪查其執行情形,並得加以稽核、考評,以落
    實本要點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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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各受補助工會應依所報計畫及經費預算確實執行,如發現有不符指定
    用途或未於年度內執行者,將予追繳,或要求提出改進計畫,並列為
    三年內不予補助之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