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便於主管機關處理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條規定之工 作規則核備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二、主管機關審核工作規則時一般注意事項如下: (一)工作規則文字應淺顯確定。名詞應與本法一致。 (二)依勞動條件明示原則,其內容宜照本法第七十條力求完整,確無必 要者得免列。 (三)本於勞資協調合作之基本精神。 (四)工作規則未敘明適用範圍者,主管機關於審核時應主動向事業單位 確認,並輔導其載明適用範圍。
三、事業單位報核之工作規則使用勞動部所定「工作規則參考範本」者, 主管機關審核工作規則之行政作業時間不得逾七個工作日,其餘以十 四個工作日為限;必要時,得予延長一次,總計行政作業時間最長不 得逾三十日。 送核之工作規則因不合法定程序或手續時,主管機關應予說明,一次 通知補正。通知補正、需會審外機關或因適用法令疑義而層轉核釋者 ,從其通知、函轉之日起,至補件、釋復之日止,所經過之期間得予 扣除。
四、工作規則內容依本法及相關法令規定應徵得勞方同意、先行報備或核 准之事項,事業單位應檢附相關文件送核,或應先依規定辦理完成, 始得列入工作規則內容,其餘部分事業單位亦得會商勞方檢附相關文 件送核。
五、勞工對工作規則內容提出異議者,主管機關應列為審核參考,審慎處 理。
六、工作規則內容有違法不當或不足者,主管機關得通知事業單位刪除、 修訂或增訂之。
七、公營事業機構工作規則依本法第八十四條有關規定訂定之部分,應注 意其適用對象及法令依據。
八、未滿三十人之事業單位,其工作規則審核準用本要點。
九、主管機關應就當時法令規定及實際情形,本於職權對事業單位報請核 備之工作規則,參據附表審核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