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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教育師資遴選要點 (民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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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建立勞工教育師資遴選制度,
    有效加強勞動事務教育,增進教學效果,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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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要點所稱勞工教育師資,係指各級勞工行政主管機關、事業單位、
    工會等勞工教育推行單位實施勞工教育課程所聘請之勞工教育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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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勞工教育施教課程,以講授勞動事務課程為範圍,其課程由本會另定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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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師資遴選對象,需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 從事勞動事務工作三年以上之經驗者。
 (二) 公務人員普通考試或相當於普考以上及格,且從事勞工行政業務三
      年以上之經驗者。
 (三) 擔任各級政府勞工行政業務主管人員,且具一年以上之經驗者。
 (四) 擔任中等以上學校之合格教師,且從事勞動事務課程一年以上者。
 (五) 擔任縣 (市) 總工會級以上工會之工會幹部或組長級以上會務工作
      人員,且具三年以上之經驗者。
 (六) 服務於專科以上學校或學術研究機構,從事勞動事務理論或實務具
      有研究之學者專家。
 (七) 未具前述之資格,但對所授課程具有專門技術或經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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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師資遴選程序:
 (一) 由各級勞工行政主管機關依第四點規定資格主動推薦或接受各單位
      推薦或由個人向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自行推薦,並經各該勞工行政主
      管機關審核遴選。
 (二) 直轄市及縣 (市) 政府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審核遴選合格之師資名冊
      ,應於每年十二月送本會彙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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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本會應將符合本要點規定遴選之勞工教育師資名冊上網,提供各勞工
    教育推行單位遴聘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