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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塵肺症審定準則 (民國 84 年 07 月 26 日訂定)
1
 (甲) 塵肺症X光照像分型基準:
       (依左表所列,區分為第一型至第四型)
┌─┬──────┬──────┬──────┬──────┐
│型│第  一  型  │第  二  型  │第  三  型  │第  四  型  │
│別│            │            │            │            │
├─┼──────┼──────┼──────┼──────┤
│X│在兩肺野有因│在兩肺野有因│在兩肺野有因│證明大陰影者│
│光│塵肺發生之少│塵肺發生之多│塵肺發生之極│。          │
│照│數粒狀影或不│數粒狀影或不│多粒狀影或不│            │
│像│整形陰影,且│整形陰影,且│整形陰影,且│            │
│說│無大陰影者。│無大陰影者。│無大陰影者。│            │
│明│            │            │            │            │
└─┴──────┴──────┴──────┴──────┘
2
 (乙) 塵肺症症度區分基準:
       (從事粉塵作業之被保險人,依其塵肺檢定檢查之結果,依左表所
      列區分為第一症度至第四症度,依此區分,被審定為第二症度以上
      者,為勞工保險職業病) 。
      ┌───┬────┬────┬────┬────┐
      │      │        │        │        │        │
      │症  度│第一症度│第二症度│第三症度│第四症度│
      │      │        │        │        │        │
      ├───┼────┼────┼────┼────┤
      │塵肺檢│   認   │   X   │ 一二   │ 一二   │
      │定檢查│   為   │   光   │        │        │
      │之結果│   無   │   照   │ XX致 │ XX以 │
      │      │   塵   │   像   │ 光光之 │ 光光下 │
      │      │   肺   │   為   │ 照照顯 │ 照照者 │
      │      │   所   │   第   │ 像像著 │ 像像︶ │
      │      │   見   │   一   │ 為為肺 │ 為為, │
      │      │   者   │   型   │ 第第功 │ 第第且 │
      │      │   。   │   ,   │ 二三能 │ 四一有 │
      │      │        │   而   │ 型型障 │ 型型因 │
      │      │        │   無   │ ,或礙 │ ︵、塵 │
      │      │        │   因   │ 而第者 │ 大第肺 │
      │      │        │   塵   │ 無四。 │ 陰二引 │
      │      │        │   肺   │ 因型   │ 影型致 │
      │      │        │   引   │ 塵︵   │ 之、之 │
      │      │        │   致   │ 肺大   │ 大第顯 │
      │      │        │   之   │ 引陰   │ 小三著 │
      │      │        │   顯   │ 致影   │ 在型肺 │
      │      │        │   著   │ 之之   │ 一或功 │
      │      │        │   肺   │ 顯大   │ 側第能 │
      │      │        │   功   │ 著小   │ 肺四障 │
      │      │        │   能   │ 肺在   │ 野型礙 │
      │      │        │   障   │ 功一   │ 三︵者 │
      │      │        │   礙   │ 能側   │ 分限。 │
      │      │        │   者   │ 障肺   │ 之於   │
      │      │        │   。   │ 礙野   │ 一大   │
      │      │        │       │ 者三   │ 以陰   │
      │      │       │        │ 。分   │ 上影   │
      │      │       │        │   之   │ 者之   │
      │      │       │        │   一   │ ︶大   │
      │      │       │        │   以   │ 。小   │
      │      │       │        │   下   │   在   │
      │      │       │        │   者   │   一   │
      │      │       │        │   ︶   │   側   │
      │      │       │        │   而   │   肺   │
      │      │       │        │   無   │   野   │
      │      │       │        │   因   │   三   │
      │      │       │        │   塵   │   分   │
      │      │       │        │   肺   │   之   │
      │      │       │        │   引   │   一   │
      └───┴────┴────┴────┴────┘
3
 (丙) 勞工保險塵肺症之檢定,依左列各項檢查之施行審定之:
    一  X光攝影檢查 (全胸部直接或特殊攝影者。)
    二  粉塵作業經歷調查。
    三  胸部臨床檢查。
    四  結核精密檢查:
     (一) 結核菌素反應檢查。
     (二) 喀痰、檢查。
     (三) 紅血球沉降速度檢查。
    五  心肺功能檢查:
     (一) 測定最大換氣量之檢查。
     (二) 測定運動指數之檢查。
     (三) 檢查換氣功能之「類型」及測定換氣指數。
    六  其他檢查:
     (一) 血壓檢查。
     (二) 心電圖之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