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條文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1
勞工保險局 (以下簡稱本局) 為有效處理法院拍賣承受之標的物特訂定本
要點。
2
本要點所稱標的物係依強制執行法第七十條第五項及第七十一條之規定本
局 (債權人) 作價承受之動產,其價格未達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
財物稽察條例所稱一定金額五分之一者。
3
標的物之變賣公告:
一  公告應載明
 (一) 種類 (機器類應註明廠牌、規格及製造年份)
 (二) 數量
 (三) 存放地點
 (四) 拍賣日期
 (五) 拍賣地點
 (六) 價款交付期限及方式。
二  公告應張貼於本局公告欄及摘要刊登本地報紙分類廣告欄一至二天。
4
變賣價格及變賣次數:
一  第一次價格不得低於承受價格之八成。
二  第二次價格不得低於承受價格之五成。
三  第三次價格不得低於承受價格之三成。
四  第四次價格不得低於承受價格之一成。
五  第五次價格由應買人自由出價,如有二人以上,應由出價較高者承購
    。
六  第六次方式與第五同。
七  第七次得通知廢物收集商作價收買。
八  變賣七次仍無法脫售者,為避免久佔場所得簽請總經理核可後僱工搬
    運廢棄。
5
承受之標的物為避免拆運及變賣困難,本局得洽商債務人之同意或應債務
人之要求,由債務人出具書面負責保管,其欠費准予分期攤繳,俟繳清欠
費後再將標的物退還債務人。
6
債務人對於欠費,如未履行攤繳,經催繳後仍未履行者,本局即僱工拆 (
取) 回其保管之標的物,依前開規定變賣,如有損毀或遺失依法追究。
7
變賣所得價款扣除拆卸、搬運及保管等費用外,其餘全部轉抵債務人之欠
費。
8
本要點第四條應會同本局會計、總務及稽核單位辦理。
9
本要點經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審議後報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備查,修正時
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