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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給付對象:
      勞保被保險人因保險期間罹患疾病,於離職退保後經認斷確定為職
      業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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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給付項目:
      職業災害保險殘廢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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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職業病給付之種類:
      勞工保險職業病種類表所列及本會核定增列之職業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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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認定給付程序:
      1 原勞保被保險人於離職退保後所罹疾病,認為於勞保加保有效期
        間因工作所致者,應自行提出退、離職前擔任之工作性質、內容
        、期間及暴露於何種作業環境或何種有害物等作業經歷報告及公
        立或地區教學醫院以上醫院之各專科醫師開具之職業病診斷書,
        送勞工保險局申請有關職災給付。
      2 勞工保險局對於醫師診斷被保險人所罹疾病,與其曾從事工作有
        無因果關係尚有疑義時,得檢具相關資料函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職業病鑑定委員會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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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殘廢給付之核給:
      1 原無領取殘廢給付之離職退保始診斷確定罹有職業病之原勞保被
        保險人,依勞工保險條例相關規定核給。
      2 原已領取殘廢給付,於本案施行後,其殘廢程度加重者,依勞工
        保險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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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給付金額之計算方式:
      1 按原勞保被保險人離職退保時之當月起前六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
        資為準,計算給付金額。
      2 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低於申請當時基本工資時,以當時之基本工資
        計算給付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