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給付對象: 勞保被保險人因保險期間罹患疾病,於離職退保後經認斷確定為職 業病者。
(二) 給付項目: 職業災害保險殘廢給付。
(三) 職業病給付之種類: 勞工保險職業病種類表所列及本會核定增列之職業病。
(四) 認定給付程序: 1 原勞保被保險人於離職退保後所罹疾病,認為於勞保加保有效期 間因工作所致者,應自行提出退、離職前擔任之工作性質、內容 、期間及暴露於何種作業環境或何種有害物等作業經歷報告及公 立或地區教學醫院以上醫院之各專科醫師開具之職業病診斷書, 送勞工保險局申請有關職災給付。 2 勞工保險局對於醫師診斷被保險人所罹疾病,與其曾從事工作有 無因果關係尚有疑義時,得檢具相關資料函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職業病鑑定委員會鑑定。
(五) 殘廢給付之核給: 1 原無領取殘廢給付之離職退保始診斷確定罹有職業病之原勞保被 保險人,依勞工保險條例相關規定核給。 2 原已領取殘廢給付,於本案施行後,其殘廢程度加重者,依勞工 保險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辦理。
(六) 給付金額之計算方式: 1 按原勞保被保險人離職退保時之當月起前六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 資為準,計算給付金額。 2 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低於申請當時基本工資時,以當時之基本工資 計算給付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