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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各級員工保險費計算參考表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訂定)
1
各級員工保險費計算參考表

 職員部分 (範例)                                 單位:新台幣元
 ┌──────┬────┬────┬───┬────────┐
 │職        級│月支薪俸│保險俸額│保險費│計  算  方  法  │
 │            │        │        │ (政府│                │
 │            │        │        │補助部│                │
 │            │        │        │分)   │                │
 ├──────┼────┼────┼───┼────────┤
 │薦任第十職等│  34,700│  34,700│ 2,030│34,700×9 %×65  │
 │年功俸五級  │        │        │      │%=2,030       │
 │薦任第九職等│  31,535│  31,600│ 1,849│31,600×9 %×65  │
 │年功俸七級  │        │        │      │%=1,849       │
 │薦任第八職等│  27,920│  28,000│ 1,638│28,000×9 %×65  │
 │年功俸六級  │        │        │      │%=1,638       │
 │委任第四職等│  19,555│  20,000│ 1,170│20,000×9 %×65  │
 │年功俸八級  │        │        │      │%=1,170       │
 └──────┴────┴────┴───┴────────┘

 工友部份 (範例)
 ┌────────┬───────────────┬───┐
 │                │    月    支    薪    額      │      │
 │                ├───┬───┬───┬───┤保  險│
 │  薪        額  │      │      │眷  屬│      │      │
 │                │工  餉│加  給│實  物│合  計│俸  額│
 │                │      │      │價  款│      │      │
 ├────────┼───┼───┼───┼───┼───┤
 │技工駕駛 170薪點│12,090│ 8,320│ 1,140│21,550│21,900│
 │                │      │      │      │      │      │
 │工    友 150薪點│10,665│ 8,130│ 1,140│19,935│20,100│
 └────────┴───┴───┴───┴───┴───┘
 ┌───────┬────────────────┐
 │保險費 (政府補│計  算  方  法                  │
 │助部分 )      │                                │
 ├───────┼────────────────┤
 │ 1,226        │21,900×7 %×80%=1,226         │
 │              │                                │
 │ 1,126        │20,100×7 %×80%=1,126         │
 └───────┴────────────────┘
 註:1 元以下進位。

 ┌───────────────┬────┬─────┐
 │雇主僱用員工或各業團體會員人數│第一次  │第二次    │
 │                              │ (銀元) │ (銀元)   │
 ├───────────────┼────┼─────┤
 │一  未滿一○人者              │  二○○│    四○○│
 │二  一○人以上未滿五○人者    │  二五○│    五○○│
 │三  五○人以上未滿一○○人者  │  三○○│    六○○│
 │四  一○○人以上未滿一五○人者│  三五○│    七○○│
 │五  一五○人以上未滿二○○人者│  四○○│    八○○│
 │六  二○○人以上未滿二五○人者│  四五○│    九○○│
 │七  二五○人以上未滿三○○人者│  五○○│一、○○○│
 │八  三○○人以上未滿三五○人者│  五五○│一、一○○│
 │九  三五○人以上未滿四○○人者│  六○○│一、二○○│
 │一○  四○○人以上未滿四五○人│  六五○│一、三○○│
 │      者                      │        │          │
 │一一  四五○人以上未滿五○○人│  七○○│一、四○○│
 │      者                      │        │          │
 │一二  五○○人以上者          │  七五○│一、五○○│
 └───────────────┴────┴─────┘

     ┌─────┬──────────┐
     │第  三  次│備                註│
     │ (銀元)   │                    │
     ├─────┼──────────┤
     │    八○○│限於勞保條例第十一條│
     │一、○○○│                    │
     │一、二○○│                    │
     │一、四○○│                    │
     │一、六○○│                    │
     │一、八○○│                    │
     │二、○○○│                    │
     │二、二○○│                    │
     │二、四○○│                    │
     │二、六○○│                    │
     │          │                    │
     │二、八○○│                    │
     │          │                    │
     │三、○○○│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