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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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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為促使事業單位順利達成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之定期自動檢查,確保該
    等機械、設備之使用安全,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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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危險性機械或設備定期自動檢查實施週期如次:
      ┌────────┬─────┐
      │種            類│週      期│
      ├────────┼─────┤
      │固定式起重機    │一年、一月│
      ├────────┼─────┤
      │移動式起重機    │一年、一月│
      ├────────┼─────┤
      │人字臂起重桿    │一年、一月│
      ├────────┼─────┤
      │升降機          │一年、一月│
      ├────────┼─────┤
      │營建用提升機    │一月      │
      ├────────┼─────┤
      │吊籠            │一月      │
      ├────────┼─────┤
      │鍋爐            │一月      │
      ├────────┼─────┤
      │第一種壓力容器  │一月      │
      ├────────┼─────┤
      │高壓氣體特定設備│一年、一月│
      ├────────┼─────┤
      │高壓氣體容器    │一年、一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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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事業單位實施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之定期自動檢查,雇主應指定具有左
    列資格之一者擔任。
 (一) 曾任勞動檢查員或代行檢查員,並從事相關機械或設備之檢查工作
      一年以上經驗者。
 (二) 各該機械或設備相關之操作人員訓練合格者。
 (三) 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各該危險性機械或設備相關自動檢查專業訓
      練 (以下簡稱專業訓練) 並經測驗合格者。
 (四)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資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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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得參加三、 (三) 之專業訓練。
 (一) 各該機械或設備相關職類之操作技術士技能檢定合格者。
 (二) 專科以上學校工科畢業,從事各該相關機械或設備之設計、製造、
      維修、檢查工作一年以上經驗者。
 (三) 高級工業學校畢業,從事各該相關機械或設備之設計、製造、維修
      、檢查工作三年以上經驗者。
 (四) 從事各該相關機械或設備之設計、製造、維修、檢查工作五年以上
      經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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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欲辦理專業訓練之單位應取得中央主管機關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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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經專業訓練合格者,由專業訓練單位發給證明,並建檔登錄後取得各
    該機械、設備定期自動檢查人員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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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事業單位實施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之定期自動檢查,得指定單位內符合
    三、之適當人員或委任具有自動檢查人員資格者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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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受委任實施自動檢查人員應受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定期自動檢查委任
    業務講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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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事業單位或受委任實施危險性機械或設備自動檢查者應置備符合檢查
    受檢對象物所必要之設備、器具、儀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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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檢查機構實施監督檢查時,對事業單位之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之定期自
    動檢查人員應確認取得三、之資格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