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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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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獎勵推展技能檢定有特殊貢獻
    ,暨建立職業證照制度工作績效卓著之機關、學校、團體、事業機關
    與個人,以提升各行業技術水準與服務品質,增進具有職業專長者之
    權益及提升其社會地位,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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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分推展技能檢定與建立職業證照制度兩項,凡具有左列各款事
    蹟之一者,得經推薦遴選後,予以表揚獎勵之。
 (一) 推展技能檢定項:
      1 機關、學校、職業團體部分:
      (1) 接受技能檢定主管機關委託,承辦技能檢定工作,績效卓著者
          。
      (2) 執行中央技能檢定年度計畫,績效卓著者。
      (3) 提供場地、機具、設備,協助辦理技能檢定具有貢獻者。
      (4) 教育單位鼓勵學生參加技能檢定,績效卓著者。
      2 事業機構部分:
      (1) 接受技能檢定主管機關委託,承辦技能檢定工作,績效卓著者
          。
      (2) 捐助動產或不動產辦理技能檢定,或提供場地、機具、設備,
          協助辦理技能檢定具有貢獻者。
      (3) 員工參加技能檢定,給與費用補助者。
      (4) 員工參加技能檢定,給予公假者。
      3 個人部分:
      (1) 從事技能檢定工作連續滿五年以上,績效卓著者。
      (2) 從事技能檢定規範及試題制訂連續滿五年以上,具有貢獻及熱
          誠者。
      (3) 從事技能檢定之專案研究,提出改革方案或創新建議,經採行
          後確具績效,著有貢獻者。
 (二) 建立職業證照制度項:
      1 機關、學校、職業團體部分:
      (1)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制定或修正法規,積極配合推動職業證照制
          度,具有貢獻者。
      (2) 執行政府建立職業證照制度計畫,績效卓著者。
      (3) 熱心倡導建立職業證照制度,有具體事蹟,著有貢獻者。
      (4) 同業公會、職業工會或其他相關職業團體推動各業別職業證照
         制度,有具體事蹟,著有貢獻者。
      2 事業機構部分:
        事業單位配合建立職業證照制度訂有規章或足資證明之文件,並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
      (1) 將持有技術士證列為進用條件或優先進用者。
      (2) 於進用員工時,對持有技術士證者,予以較高之職位或較高之
          薪資者。
      (3) 對於現職員工取得技術士證者,給予提敘、加薪、升遷或其他
          之獎勵者。
      (4) 聘僱持有技術士證者,佔本機構同職類員工人數百分之六十以
          上者。
      3 個人部分:
      (1) 從事職業證照制度之專案研究,提出創新建議,經付諸實施確
          具績效,著有貢獻者。
      (2) 對於建立職業證照制度研究,有特殊發明或優良著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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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具有左項情形之一者,不得推薦獎勵: 
 (一) 未依法辦理設立登記之公司、行號、社團或財團等。 
 (二) 優良事蹟未能舉出其具體事實或未持有由有關機關或足具公信力之
      有關單位所發之證明文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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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推薦之單位、名額及程序: 
 (一) 合於前述各項獎勵事蹟之機關、學校、團體、事業機構及個人,分
      別由下列單位逕行推薦,其推薦名額不限:
      1 機關部分:中央由本會職業訓練局、本會中部辦公室推薦,地方
        由直轄市政府勞工局推薦。
      2 學校部分:大專以上學校由教育部推薦,高中 (職) 由教育部中
        部辦公室、直轄市政府教育局推薦。
      3 職業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部分,由中華民國全國總工會、中華民
        國全國工業總會、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推薦;公營事業機構部
        分由經濟部 (國營會) 、交通部、行政院衛生署等機關推薦之。
      4 本會職業訓練局對於推展技能檢定或建立職業證照制度具特殊貢
        獻之單位或個人,得主動提送評審委員會審議。
      5 個人部分,前述各推薦單位均可推薦。
 (二) 推薦單位推薦時,應將合於本獎勵要點項目之優良事蹟證明文件等
      有關資料,連同推薦表 (如附件) ,於規定期限內送本會職業訓練
      局彙整後,提送評審委員會審核。評審委員會得邀請推薦單位列席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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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為公正評審各項獎勵名額及給獎等級,本會職業訓練局得聘請學者專
    家及有關機關、團體代表十一人至十五人為委員,組成評審委員會。
    評審委員會設召集人一人,由委員互選之,負責召集會議,並擔任主
    席。評審委員會於評審工作完成後解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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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凡經評定應予獎勵者,由本會職業訓練局函知推薦單位及接受獎勵者
    ,並於公開場合頒發獎牌 (或獎狀) 、獎品表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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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曾依本要點接受獎勵者,另有優良事蹟者,得再予推薦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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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獎勵每年舉辦一次,必要時得適時專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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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獎勵之評審項目及標準,由本會職業訓練局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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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要點於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