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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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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緣起
    載運危險物品之車輛如發生交通事故,往往因危險物品漏洩,導致火
    災爆炸、中毒事件,危害民眾安全與健康或污染環境,近年來陸續發
    生數件危險物品運輸交通事故,引起監察院之關切。有關危險物品運
    輸,除事涉交通安全外,如於車輛啟運之前,在場區做好勞工安全衛
    生教育訓練、自動檢查,及責成運輸作業主管人員做好出廠管制,對
    預防危險物品運輸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將有所幫助。爰規劃本計畫,
    運用有限之檢查人力,對潛在危險性較高之危險物運輸相關事業,實
    施檢查,以預防危險物品運輸交通事故引起之職業災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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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依據:行政院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院臺交字第○九一○○一九五二
    四號函及監察院九十一年四月十九日 (九一) 院台交字第○九一二五
    ○○一○四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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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計畫目標:
 (一) 督促危險物品運輸相關事業單位建立危險物品運輸管理制度,以落
      實運輸作業勞工安全衛生及緊急應變訓練、實施運輸車輛自動檢查
      及實施車輛出廠管制。
 (二) 九十一年計畫實施專案檢查四百場次及辦理安全衛生宣導五至十場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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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實施方式:
 (一) 建立危險性較高之危險物品 (含危險物、有害物及高壓氣體) 運輸
      相關事業單位名冊
 (二) 對高危險性之危險物品運輸相關事業單位實施安全衛生專案檢查。
 (三) 對高危險性之危險物品運輸相關事業單位實施安全衛生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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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實施對象:
 (一) 受檢事業單位:
      1 從事危險物品運輸之交通運輸業。
      2 自備運輸車輛之危險物品製造廠。
      3 交付運輸承攬之危險物品製造廠。
      4 自備運輸車輛之危險物品使用廠。
      5 本身不從事危險物品運輸之製造廠。
      6 發生或曾發生危險物品運輸意外事故之事業單位。
 (二) 優先受檢事業單位篩選原則:
      1 從事危險物品運輸之交通運輸業。
      2 製造或使用石化基本原料 (乙烯、丙烯、丁二烯、苯、苯乙烯、
        甲苯…等) 之事業單位。
      3 製造或使用液化石油氣、汽油等石油燃料或其他可燃性氣體之事
        業單位。
      4 製造或使用腐蝕性物質 (硫酸、鹽酸、銷酸、磷酸、氫氟酸、其
        他強酸、氫氧化納等) 之事業單位。
      5 製造或使用氨或氯之事業單位。
      6 製造或使用爆炸性物質、引火性液體、高壓氣體之事業單位。
      7 製造或使用容易引起重大運輸災害之有害物之事業單位。
      8 由媒體報導或其他消息來源得知之發生危險物品運輸意外事故之
        事業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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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檢查要領:
 (一) 請勞動檢查機構於實施檢查及辦理宣導時,加強督促事業單位勞工
      安全衛生管理組織及自動檢查辦法第五條之規定,將危險物品運輸
      災害防止事項納入職業災害防止計畫、規劃督導危險物品運輸自動
      檢查、規劃實施從事危險物品運輸之勞工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體
      格檢查與健康檢查,並督促事業單位依勞工安全衛生管理組織及自
      動檢查辦法第十條之規定,規定危險物品運輸作業主管人員應執行
      危險物品運輸職業災害防止計畫、實施車輛每月定期自動檢查及運
      輸車輛出廠檢點、訂定安全作業標準等。
 (二) 督促及輔導事業單位單位訂定危險物品運輸職業災害防止計畫:
      1 計畫範圍應含事業單位本身及承欖人之管理,並含共同作業管理
        事項,另應建議事業單位發揮責任照顧精神,將其客戶納入計畫
        範圍。
      2 計畫內容至少應包含危險物品標示與物質安全資料表 (安衛法第
        七條、通識規則第五條及第十三條) 、高壓氣體容器檢查 (安衛
        法第八條) 、體格檢查與檢康檢查 (安衛法第十二條) 、運輸車
        輛每月定期自動檢查 (安衛法第十四條及自動檢查辦法第十五條
        ) 、運輸車輛出廠檢點 (安衛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及自動檢查
        辦法第十條) 、移動式高壓氣體製造設備操作人員訓練 (安衛法
        第十五條) 、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安衛法第二十三條、訓練
        規則第十三條及其附表 11)、高壓氣體運輸安全設施 (高壓則第
        一百二十三條至第一百三十六條) 及高壓氣體運輸管理事項 (高
        壓則第一百三十七條至第一百五十條) 等項目,並應包含實施方
        式、實施時期、執行人員等。
 (三) 專案檢查重點含運輸人員是否超時工作、是否實施安全衛生教育訓
      練、是否實施自動檢查與點、運輸作業主管人員是否實施車輛出廠
      檢點等,另詳如檢查重點 (附件一) 及專案檢查表 (附件二及附件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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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辦理單位:
 (一)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1 規劃及督導實施危險物品運輸相關事業單位安全衛生專案檢查。
      2 協助辦理危險物品運輸相關事業單位安全衛生宣導。
      3 檢查結果分析統計及研擬改善對策。
 (二) 勞動檢查機構:
      1 實施危險物品運輸相關事業單位安全衛生專案檢查。
      2 辦理危險物品運輸相關事業單位安全衛生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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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計畫進度:
 (一) 研擬專案檢查計畫:五月十五日。
 (二) 辦理事業單位宣導:七月十日。
 (三) 實施安全衛生專案檢查:八月十五日前完成初查,十一月三十日前
      完成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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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績效評估、執行報告及獎勵:
 (一) 績效評估:
      1 受檢單位於專案檢查實施前後,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自動檢查、
        職業災害防止計畫、運輸作業主管人員出廠管制制度等各項安全
        衛生設施符合規定情形之比較。
      2 專案檢查及安全衛生宣導場次是否依計畫執行完成。
      3 危險物品運輸災害案件是否確實通報及是否依規定檢查處理。
 (二) 請各檢查機構於年度結束後十五天內,將成效檢討報告 (格式如附
      件四) 併個案登錄表 (格式如附件五) 函送本會。
 (三) 規劃、督導及執行本計畫,具有具體成效者,得依規定辦理敘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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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實施經費:請各勞動檢查機構自行編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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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本案奉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