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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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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緣起
    汙水池、下水道、人孔、儲槽、坑井等場所往往因其空間的侷限性,
    空氣不能充分循環流通,形成缺氧、中毒、爆炸等潛在危害,造成作
    業勞工傷亡,例如北市東西向快速道地下汙水集水井使用汽油抽水幫
    浦抽水時發生一氧化碳中毒造成三死七傷、翁財記食品公司清理汙水
    處理池時發生硫化氫中毒造成三死五傷案、同年中華電信承攬人在屏
    東從事地下管道線路遷移時發生缺氧造成三名勞工死亡案、中華工程
    公司中山高員林路段拓寬工程遷移通訊管線時發生缺氧造成二名勞工
    死亡以及台北市陽明山溫泉蓄水槽清洗造成三名工人硫化氫中毒死亡
    等。由已往災害案例發現,此害往往造成立即性危害,且傷亡情形特
    別嚴重,亟須加強預防。
    本會分析最近年來之災害個案,發現侷限空間作業人員之防災知識普
    遍不足,無法辨識危害,因而未確實採取有效災害預防措施,而且這
    類作業往往係臨時性、短暫性者,安全衛生問題容易被忽視,且檢查
    機構不易在其作業進行中,適時實施檢查,養成部分事業單位投機心
    態,進一步增加問題的嚴重性。
    鑑於前述侷限空間作業特性,欲有效的預防災害,必須仰賴事業單位
    落實實施安全衛生自主管理。如何藉由實施檢查,督促事業單位辨識
    危害、於作業時確實採取通風及氣體濃度測定等措施、落實勞工之安
    全衛生教育,以發揮事業單位自主管理機制。侷限空間作業可能
    發生於各行各業,但是地下管道工程營建、在暗渠、人孔或坑井內鋪
    設地下管線、汙水處理作業等作業發生情形特別嚴重,於執行檢查時
    可將之列為重點檢查對象;對於未能實施檢查之事業單位,宜針對問
    題,配合規劃檢查宣導,以間接達到全面檢查宣導之效果。此外也發
    現,前述高危險之事業中,有一分涉及承攬,宜規劃加強對原事業單
    位之檢查,責成其確實發揮原事業單位對其承攬人應負之責任,期以
    發揮事半功倍之檢查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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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依據:本會「降低職業災害勞動檢查策略」 (九十年一月二十九日台
    八十九勞檢一字第○○二六五八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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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計畫目標:
 (一) 遵照「降低職業災害勞動檢查策略」之目標,降低侷限空間作業重
      大職業災害罹災勞工人數:
      1 九十年百分之十五
      2 九十一年百分之十五
      3 九十二年百分之五
      4 九十三年百分之五
 (二) 九十年實施侷限空間作業安全衛生檢查三千場次:九十一年至九十
      三年每年增加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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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實施方式:
 (一) 建立侷限空間作業高危險事業單位及作業場所資料庫 (資料庫格式
      如附表一) :
      1 曾發生侷限空間作業職業災害之事業單位。
      2 從事管道工程、地下線纜工程、汙水處理工程之事業單位:依勞
        動檢查法第十五條責成轄區電信局、台電公司營業處、環保單位
        等原事業單位定期 (每月) 提供承攬商名冊及施工地點,以便實
        施檢查。
      3 石化工廠、紙漿廠、大型食品工廠、逆打工法、船艙、儲槽維修
        等高危險性事業單位及作業場所。
      4 實施安全衛生檢查時發現有從事侷限空間作業之事業單位。
      5 代行檢查機構定期檢查認需實施內部檢查之儲槽、壓力容器等設
        施之事業單位。
 (二) 宣導:
      1 辦理侷限空間高危險事業單位宣導會。
      2 辦理媒體宣導:錄製宣導短片,在電視媒體播出;在電視或平面
        媒體宣導重大災害案例。
 (三) 檢查輔導:印製海報、製作災害案例、宣導資料等,於實施檢
      查時,提供給事業單位參考使用。
 (四) 檢查:
      1 實施侷限空間作業職業災害檢查。
      2 針對高危險事業單位,規劃實施「侷限空間作業安全衛生專案檢
        查」。
      3 於實施其他例行及專案安全衛生檢查時,配合實施「侷限空間作
        業一般安全衛生檢查」。
      4 於實施動態稽查時將侷限空間作業列為稽查對象。
 (五) 其他:請代行檢查機構於實施儲槽、壓力容器、鍋爐等設備定期 (
      內部) 檢查時,先查核侷限空間安全措施,以確認安全,否則得要
      求改善完成後方予實施檢查,並將侷限空間作業查核表定期函送檢
      查機構。 (計畫另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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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實施對象:
 (一) 發生侷限空間作業職業災害之事業單位。
 (二) 建檔納管之侷限空間作業高危險事業單位。
 (三) 各項例行及其他專案安全衛生檢查之受檢事業單位 (實施「侷限空
      間作業一般安全衛生檢查」) 。
 (四) 於實施動態稽查時發現從事侷限空間作業之事業單位。
 (五) 代行檢查機構定期檢查認需實施內部檢查之儲槽、壓力容器等設施
      之事業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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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辦理單位:
 (一)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1 規劃及督導執行本專案檢查。
      2 訂定專案檢查及一般檢查表格。
      3 辦理媒體宣導。
      4 協助辦理宣導會及檢查輔導。
 (二) 勞動檢查機構:
      1 建立侷限空間作業高危險事業單位資料庫。
      2 辦理高危險事業單位及大型原事業單位宣導會。
      3 辦理檢查輔導。
      4 實施侷限空間作業職業災害檢查。
      5 實施高危險事業單位及大型原事業單位「侷限空間作業安全衛生
        專案檢查」。
      6 實施「侷限空間作業一般安全衛生檢查」。
      7 實施侷限空間作業動態稽查。
      8 督導代行檢查機構於入槽之前實施侷限空間安全查核。
 (三) 代行檢查機構:
      1 於進入儲槽壓力容器實施內部檢查時,依表查核侷限空間安全措
        施,以確認安全。
      2 定期將查核表函送給檢查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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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計畫重點:
 (一) 檢查重點:原事業單位對承攬人之告知責任、釐訂及執行侷限空間
      災害防止計畫 (含執行紀錄) 、通風設備及測定設備、缺氧作業主
      管之設置與訓練、缺氧作業勞工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缺氧作業檢
      點、缺氧作業勞工安全衛生工作守則等。 (詳如附表二:侷限空間
      作業安全衛生檢查重點;檢查會談紀錄表格及填寫說明另參閱:附
      表三及四;代行檢查機構侷限空間作業安全查核表:附表五)
 (二) 宣導及輔導重點:協助事業單位養成辨識侷限空間作業危害、對承
      攬人之管理、通風及測定氧氣等氣體濃度、安全衛生自主管理之能
      力。
 (三) 檢查結果處理重點:
      1 檢查重點項目於複查時尚未辦理改善,應函送主管機關處分。
      2 違反缺氧症預防規則第四條、第五條、第九條、第二十五條及第
        二十七條部分,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十七規定處理。

附表二  侷限空間作業安全衛生檢查重點
        一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十七條有關原事業單位之告知責任。
        二  勞工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及自動檢查辦法第五條
            「使勞工安全衛生單位、人員釐訂侷限空間職業災害防止計
            畫,並督導實施。」
        三  作業管理事項
         (一) 通風換氣以保持氧氣濃度在百分之十八以上。 (缺氧規則
              第五條) 如未能換氣應準備足量的呼吸防護具供勞工使用
              。 (缺氧規則第二十五條)
         (二) 在儲槽等通風不充分之場所從事熔接作業,應適當換氣,
              以保持氧氣濃度在百分之十八以上。 (缺氧規則第九條)
         (三) 作業開始前、再次作業之前、勞工身體不適或通風設備異
              常時,應確認空氣中氧氣、硫化氫及其他有害氣體濃度。
              測定結果應予記錄。 (缺氧規則第十六條)
         (四) 應在缺氧作業場所入口公告勞工應注意事項。應禁止非從
              事作業勞工進入缺氧作業場所。 (缺氧規則第十八條)
         (五) 指定缺氧作業主管。 (缺氧規則第二十條)
         (六) 指派監督人員,監督作業;指派急救人員。 (缺氧規則第
              二十一條、二十八條)
         (七) 缺氧作業主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缺氧作業勞工一般安全
              衛生教育、急救人員訓練。 (缺氧規則第二十四條、訓練
              規則第七條、訓練規則第十三條、第十二條)
         (八) 是否將缺氧作業管理、設備維護、安全作業標準、急救與
              搶救、防護設備、事故通報等事項訂定在工作守則中。 (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十五條及其施行細則第三十五條)
         (九) 不得在坑內船艙內儲槽內或其他通風不充分之場所使用內
              燃機。 (設施規則第二九五條)
三  安全衛生設備
 (一) 置備通風換氣設備。
 (二) 置備氧氣等氣體之測定儀器。 (缺氧規則第四)
 (三) 置備呼吸防護具、梯子安全帶或救生索等供勞工緊急避難或救援人
      員使用。 (缺氧規則第二十七條)
四  要求雇主嗣後從事汙水處理、入槽作業等臨時性侷限空間作業之前,
    應檢具災害防止計畫,依勞動檢查法第十五條向檢查機構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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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計畫進度:
    國圖按:本篇電子檔缺部分圖表,完整內容請參見原紙本公報

 (法源資訊編:附圖請參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報 第 1 卷 3 期 14~18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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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績效評估、執行報告與獎勵:
 (一) 績效評估要項:
      1 侷限空間作業重大職業災害件數與傷亡人數降低情形。
      2 侷限空間安全衛生檢查執行情形 (專案檢查、一般檢查及動態稽
        查場次、每人平均場次等) 。
      3 其他:
      (1) 侷限空間作業高危險事業單位建檔家數。
      (2) 高危險事業單位及大型原事業單位安全衛生宣導會辦理情形。
      (3) 檢查宣導辦理情形。

 (二) 請檢查機構就計畫進度、執行確實性等,規劃實施內部查核 (查
      核表請參考附表六之格式規劃) 。
 (三) 請依附表七統計表格式統計本計畫執行結果。
 (四) 期末報告:請依計畫評估要項撰寫「計畫績效摘要報告」,併執行
      情形統計表,於九十一年一月底之前填報本會。
 (五) 規劃、督導及執行本計畫,具有具體成效者,得依規定辦理敘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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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實施經費:由本會循預算程序編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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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本案奉核定後實施。
       (附表一、附表三至七從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