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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立職業訓練機構夜間部設置辦法 (民國 89 年 12 月 27 日廢止)
為配合經濟發展,提昇各業技能,公立職業訓練機構 (以下簡稱職訓機構
) 得設夜間部,以加強職業訓練之推廣,特訂定本辦法。
職訓機構夜間部 (以下簡稱夜間部) 以辦理在職人員進修訓練及轉業訓練
為主,必要時,得接受委託或合作辦理養成訓練等其他職業訓練。
夜間部之設立,須經其權責主管機關核定,並報請職業訓練中央主管機關
備查。
夜間部之訓練職類,以能運用本職訓機構之訓練設備為原則。
夜間部之訓練課,由本職訓機構職業訓練師擔任,必要時,得外聘學者或
專家兼任。惟外聘人員兼課之總時數,不得超過該一職類總時數之二分之
一。
夜間部設置主任一人,由本職訓機構主任兼任,綜理夜間訓練業務。夜間
部之教務、輔導、行政等工作,由本職訓機構主任視訓練職類及受訓人數
,就原有人員中指派兼任,並得視實際需要,置專人辦理。
夜間部受訓學員負擔之訓練費用及標準,由職訓機構擬訂,層報職業訓練
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夜間部授課人員鐘點費及兼任工作人員待遇支給標準,由職業訓練中央主
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夜間部各項訓練職類之訓練課程標準、訓練計畫及受訓學員名冊,應層報
職業訓練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夜間部招訓要點及作業注意事項,由職訓機構擬訂,報請職業訓練主管機
關核備。
夜間部受訓學員訓練期滿,經測驗成績合格者,由職訓機構發給結訓證書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